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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
信息来源: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11-02-12 17:19:08   浏览:6092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努力调整税源结构,保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现有企业发展,培植壮大存量税源
(一)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总部将设在区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收,合并到李沧缴纳,扩大本区纳税规模。对区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增加的区级收入,30%部分补助企业总部,连续补助3年。
(二)发挥大企业主导作用,吸引为我区大企业提供主要原料、生产配件(非本地产品)的供货企业和提供物流、设计、广告、咨询、中介等配套服务的企业,在我区设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销售公司。对上述区外企业新增区级收入,30%部分补助给企业,连续补助3年。
(三)对整体搬迁企业,积极争取企业总部留在我区。企业整体搬迁后在李沧实现的区级收入,采取逐项对接方式给予企业政策补助。
(四)激励重点税源企业实现区级收入持续增长。按照奖增量原则,上年度实现区级收入2000万元以上、当年增幅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集团),对企业经营层进行奖励;对上年度实现区级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当年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进行补助。以上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落实。
(五)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扶持物流企业发展。设立符合规范的发票代开点,整合全区货运市场资源,使货运市场逐步发展为现代物流业,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物流业税收贡献度。对到货运市场发票代开点代开发票实现的区级收入,按区级收入的40%补助货运业主。

二、引资与引税并举,努力开发增量税源
(一)围绕财源建设的增长,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层次,努力调整税源结构。在招商引资时,做好税收谈判,把给予企业的优惠资源,与企业实现区级收入挂钩,实现引资与引税并举。对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且每年实现区级收入(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在李沧区开发项目产生的区级收入)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按企业实现区级收入的20%进行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二)充分发挥区域优势资源,积极引进区外企业总部来李沧区注册成立总公司,并将核算地放在李沧区。对区外企业总部来李沧区注册增加的区级收入,50%部分补助给企业,连续补助3年。

三、抓住重大项目,全面挖掘潜在税源
(一)凡在李沧区承建工程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注册成立符合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法人企业。对上述建筑施工企业在李沧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区级收入部分,每年按20%对企业进行补助。
(二)以市重点项目为依托,及时介入做好税收代扣代缴,防止税收流失。对代扣代缴税收单位,实行激励与区级收入挂钩政策,每年给予代扣代缴单位补助,具体一事一议。
(三)对已出让的农转用土地,代征单位积极征收耕地占用税。每年按代征耕地占用税的一定比例,给予代征单位征收经费补助。

四、整合部门资源,深入推进综合治税
(一)挖掘土地、厂房租赁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潜力。以2008年土地、厂房租赁产生的区级收入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代征单位经费补助,具体一事一议。
(二)对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逐步提高定税比例。从2009年起定税比例不低于90%。根据定税情况,每年给予相关部门经费补助。
(三)建立协税护税机制,从源头控管税源。强化职能部门税收意识,文化、卫生等部门严把经营许可证准入关和年审关,确保区级收入不流失。对上述行业产生的区级收入,区级收入部分全部补助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
(四)构建覆盖全区的税源信息平台。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按照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要求,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重大项目税收监控,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国税、地税等部门将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纳入监控征管范围,并提供相应税收入库情况,对新投产大项目、新登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信息反馈,形成涉税、征税、护税新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为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李沧区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财源建设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调度财源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和一事一议事项,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财源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开创全区财源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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